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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电网企业要主动对接用户,做好系统建设政策宣传和解读,发挥行业协会( )作用,引导用户积极开展负荷管理,提升用能水平。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七)条“完善运行机制”,( )应成立专业化的负荷管理机构,建立常态运行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三)条“把握建设范围”,存量用户负荷分期分批接入负荷管理系统,原则上按照各地( )安排有序用电用户优先接入。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三)条“把握建设范围”,各地统筹开展负荷管理系统建设,( )及以上高压电力用户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二)条“建设目标”,2025年,系统负荷控制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负荷的( )以上,负荷监测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负荷的( )以上。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二)条“建设目标”,( )迎峰度冬前,各地基本建成负荷管理系统,力争负荷控制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负荷的5%,其中夏季供需形势紧张的地区尽量在迎峰度夏前建成。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第三十四条,( )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第三十四条,电网企业应通过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负荷监测和控制,负荷控制能力达到经营区域内最大用电负荷的( )以上。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第三十四条,电网企业应通过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负荷监测和控制,负荷监测能力达到经营区域内最大用电负荷的( )以上。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第三十二条,支持、激励各类电力市场参与方开发和利用需求响应资源,提供有偿调峰、调频等服务,逐步形成占年度最大用电负荷( )左右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非严重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