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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电网营销〔2022〕93号)第二条“系统总体架构”,省侧在省级智慧能源服务平台基础上建设负荷管理( ),包括负荷调控模块、负荷应用模块,具备负荷监测、策略制定、控制执行、效果评价、指挥演练等功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第五条“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完善电力( )机制。加快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成本回收机制,通过容量成本回收机制、辅助服务市场等实现合理经济补偿。健全市场应急处置机制,优先保障民生用电供应,确保电力供应安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第四条“健全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交易机制”,完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有序推动( )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确保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等用电价格相对稳定。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三)条“把握建设范围”,存量用户负荷( )接入负荷管理系统,原则上按照各地电力缺口预警等级安排有序用电用户优先接入。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十一)条“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电网企业用于负荷管理系统平台及装置的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纳入( )成本核算。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四)条“明确职责分工”,电力用户按自身产权范围出资开展建设,包括开关改造、负荷确认、接入系统等,确保( )不接入负荷管理系统。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第四十四条,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合理支出,可计入( )。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第二十二条,支持电网企业会同电力用户探索建设大规模( )系统,有效平抑可再生能源带来的波动。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第七条,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原则上不低于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 0.3%、上年售电量的 0.3 %;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 )实现。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电力需求侧管理要求在( )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