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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电网营销〔2022〕93号)第二条“系统总体架构”,负荷管理系统采用“总部-省”两级部署、四级应用的方式。总部侧聚焦业务管理,承载数据监测、( )、( )等功能。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电网营销〔2022〕93号)第一条“总体要求”,推进负荷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统一服务,实现有序用电下的( )和常态化的( )工作,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社会能效水平,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电网营销〔2022〕93号)第一条“总体要求”,坚持“( )、( )、( )”,打造公司级的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第三条“完善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功能”,持续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推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更好体现灵活调节性资源的市场价值,建立健全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探索用户可调节负荷参与辅助服务交易,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和多能互补协调运营,完善( )和( )机制。
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根据本办法,按照( )、( )原则,建立专门账户,对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和考核费用进行管理。
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十四条,固定补偿方式确定补偿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电力辅助服务成本、性能表现及合理收益等因素,按“( )、( )”的原则确定补偿力度。
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八条,有偿电力辅助服务可通过( )或( )提供。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三)条“把握建设范围”,存量用户负荷分期分批接入负荷管理系统,原则上按照各地电力缺口预警等级安排( )用户( )接入。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第四条,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贯彻( )、( )的国家能源发展战略。
根据《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 号)第十条,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 )、后( )、再( )、最后( )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