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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负荷管理办法》:国务院负责全国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负荷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电力负荷管理办法》: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形势,加强电力电量分析预测,当预计出现电力供应缺口时,应及时报告相关人民政府。
《电力负荷管理办法》: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加强负荷管理工作协同,建立各级政府、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电力供需信息沟通和发布机制。
《电力负荷管理办法》:负荷聚合商,是需求侧资源统一管理机构,通过整合需求侧资源参与需求响应等负荷管理工作。
《电力负荷管理办法》: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推动需求响应与电力市场有序衔接、高效协同,逐步以更多市场化方式实现需求响应,推动需求侧资源进入电力市场,逐步将需求响应作为电网经济运行常态化调节措施。全面推动需求响应资源常态化参与电力市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依据电力市场准入要求,开展各类主体的注册申报等工作。
《电力负荷管理办法》:有序用电方案印发后,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电力用户告知有序用电方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每年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应各开展一次。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加强电能管理,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
《电力负荷管理办法》:有序用电方案规模应不低于本地区历史最高负荷的20%;若无法满足以上条件,应将本地区所有重点保障用电以外的负荷全部纳入方案。方案按照Ⅰ—Ⅵ级六个等级制定,每5%为一档。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等级的基础上制定细化方案。
《电力负荷管理办法》: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指导各类需求响应主体与电网企业签订需求响应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和违约条款。
《电力负荷管理办法》: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力负荷管理工作体系,指导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常态化运行,组织各方主体做好负荷监测工作。能源监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市场监管工作。
《电力负荷管理办法》: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是负荷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电网企业在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负荷管理装置安装和运行维护、负荷管理措施执行和分析等工作。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配合实施负荷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