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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只能向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不得要求所属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双向安全隔离装置。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的电力调度数字证书及安全标签,生产控制大区中的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生产控制大区中除安全接入区外,应当选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务院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纵向隔离、横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单位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必须经本企业的本级专业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审核,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当由上述机构验收。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以及做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以及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I)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生产信息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