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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
93.氧气瓶和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应少于5米。( )
92.单位的安全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91.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单位不报告,职工或职工家属应直接向安监部门举报,保护现场,尽可能减少人员伤害程度。( )
90.根据国家安监总局69号令《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要求,必须做到“先检测、再通风、后作业”。( )
89.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88.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
87.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86.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8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