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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保密期限需要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决定。 ( )
78.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5年。( )
77.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 ( )
76.保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涉密业务部门研究制定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细目》。( )
75.密品应当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国家秘密标志,无法在物品本身标注或者不宜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在密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注明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提出相应的保密措施。( )
74.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 )
73.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 )
72.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 )
71.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低密级和最短保密期限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
70.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