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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的通知》,举报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已满( )年,时间过长难以取证,且未构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的通知》,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制作举报证据清单,并由( )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的通知》,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答复采用电话形式,受理人员应当做好( )记录,保存答复证据。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的通知》,受理人员经网络受理渠道接到举报事项后,应当于(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答复举报事项是否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的通知》,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举报信函收发运转至受理人员。受理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信函予以登记,记录举报事项、接收日期,并由受理人员签字确认。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的通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应当注重询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位置、简要经过、伤亡人员信息、现场见证人、救治医院、殡仪火化地点、事故善后工作人员或者谎报瞒报经办人员等信息。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应当注重询问事故隐患部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限以及举报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有效线索等信息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的通知》,对采用网络形式举报的,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上传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证据材料。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的通知》,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设置并公开本部门的网络、电话、信函、现场等形式的各类举报受理渠道。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的通知》,有关部门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后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