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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受理备案登记的有关部门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如果遗失、破损等情况需要补办,生产经营单位到原备案部门申请补办。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属于中央企业所属四级及以下单位或者省管企业所属三级及以下单位的,其应急预案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属于中央企业所属三级单位或者省管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的,其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或者省管企业总部的,其应急预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省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道路运输(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除外)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所属行业、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