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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名单管理期自恢复列入状态之日起累计计算。
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门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
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发生变化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审核认定。
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前移出。
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
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