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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97、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 )。
单选题
96、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以及( )。
单选题
95、非突出煤层区域评估为( )的,开拓期间的所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 )。
单选题
94、突出矿井的设计应当根据对各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区域评估结果等,确定( )等。
单选题
93、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m。
单选题
92、矿井防突专项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通风系统、( )等内容。
单选题
91、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0、3m 以上的煤层在首次揭煤时,应当测定( )等参数。
单选题
90、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
单选题
89、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 )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单选题
88、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