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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00、突出矿井应当建立( )制度。
单选题
99、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巷道布置设计应当符合( )要求。
单选题
98、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 )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单选题
97、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 )。
单选题
96、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以及( )。
单选题
95、非突出煤层区域评估为( )的,开拓期间的所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 )。
单选题
94、突出矿井的设计应当根据对各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区域评估结果等,确定( )等。
单选题
93、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m。
单选题
92、矿井防突专项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通风系统、( )等内容。
单选题
91、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0、3m 以上的煤层在首次揭煤时,应当测定( )等参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