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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企业生产、技术、设备、工程、经营等其他职能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是业务范围内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依据《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承包商是指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现场技术服务、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安全生产外包业务(以下简称外包业务)的单位,包括项目管理、项目监理、项目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分包以及勘察、设计、检验检测等单位。
依据《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承包商应合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严禁虚报、套取、挪用安全生产费用;每月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财务核算情况报告,报发包人审核。
依据《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应建立健全承包商资质及施工作业人员数据库,动态完善承包商资质信息。定期发布承包商及人员违约处理情况,及时将承包商绩效考核结果录入集团公司相关信息系统。
依据《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实行承包商“黑名单”共享机制。任何一家企业将有关承包商或承包商人员列入“黑名单”后,其他企业应同时适用。
依据《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承包商的上级单位应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定期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作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结果及时向业主进行口头报告。
依据《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应建立承包商安全检查计划,及时开展安全检查。存在严重违章、重大隐患时,及时责令停工整改,将违章人员清除出施工作业现场。
依据《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日常检修、维保及外包业务等项目,企业应按规定等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使用。
依据《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除劳务分包形式外,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定期检查分包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依据《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监理单位应对承包商进场施工作业机器具进行检查、验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不定期核查日常检查记录及完好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