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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四)条“明确职责分工”,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建设标准,出资开展系统平台建设、负荷管理装置安装和运行维护,指导电力用户将负荷合理接入系统,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三)条“把握建设范围”,存量用户负荷分期分批接入负荷管理系统,原则上按照各地电力缺口预警等级安排有序用电用户全部接入。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第二十六条,积极推动与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及数据共享,为实施智能用电提供多方位的技术支撑,电网企业应定期向政府报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所需电力运行数据。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第四条,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贯彻效益优先、绿色低碳的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第三条,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根据《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 号)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可与电力用户协商签订可中断负荷协议、高可靠性负荷协议,在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执行可中断负荷电价、高可靠性电价。
根据《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 号)第十六条,本地区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大变化时,省级电网企业应及时调整年度有序用电方案。
根据《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 号)第十五条,重要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应急保安电源。
根据《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 号)第十一条,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优先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
根据《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 号)第十条,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拉闸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