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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电网运行需求和特性,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确定各类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偿类型并制定具体细则。
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十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电力辅助服务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规定进行选取和调用。
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五条,二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常规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新能源和储能等并网主体通过快速频率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十一)条“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电网企业用于负荷管理系统平台及装置的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纳入电网企业经营成本核算。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四)条“明确职责分工”,电力用户按自身红线范围出资开展建设,包括开关改造、负荷确认、接入系统等,确保保安负荷不接入负荷管理系统。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四)条“明确职责分工”,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建设标准,出资开展系统平台建设、负荷管理装置安装和运行维护,指导电力用户将负荷合理接入系统,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三)条“把握建设范围”,存量用户负荷分期分批接入负荷管理系统,原则上按照各地电力缺口预警等级安排有序用电用户全部接入。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第二十六条,积极推动与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及数据共享,为实施智能用电提供多方位的技术支撑,电网企业应定期向政府报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所需电力运行数据。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第四条,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贯彻效益优先、绿色低碳的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第三条,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