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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十六条,对已开展市场化交易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应在市场交易规则中约定考核机制,考核费用的收支管理可独立进行或与补偿费用一并进行。
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十七条,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已通过电能量市场机制完全实现系统调峰功能的,可以设置与现货市场并行的调峰辅助服务品种。
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十五条,承诺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并网主体,在实际运行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有效电力辅助服务的,具体考核依照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或市场交易规则执行。已通过市场机制完全实现的,可约定在实施细则中再次考核。
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电网运行需求和特性,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确定各类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偿类型并制定具体细则。
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十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电力辅助服务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规定进行选取和调用。
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五条,二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常规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新能源和储能等并网主体通过快速频率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十一)条“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电网企业用于负荷管理系统平台及装置的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纳入电网企业经营成本核算。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四)条“明确职责分工”,电力用户按自身红线范围出资开展建设,包括开关改造、负荷确认、接入系统等,确保保安负荷不接入负荷管理系统。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四)条“明确职责分工”,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建设标准,出资开展系统平台建设、负荷管理装置安装和运行维护,指导电力用户将负荷合理接入系统,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三)条“把握建设范围”,存量用户负荷分期分批接入负荷管理系统,原则上按照各地电力缺口预警等级安排有序用电用户全部接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