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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第(七)条“完善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坚持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合理确定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
根据《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第(三)条“主要目标”,到2030年,基本建立完整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基本制度和政策体系,形成非化石能源既基本满足能源需求增量又规模化替代化石能源存量、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全面增强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
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二十三条,电力辅助服务独立参与方式:具备与电力调度机构数据交互,且能够响应实时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和自身情况,响应电力调度机构调节指令,调节自身用电负荷曲线,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并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
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十六条,对已开展市场化交易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应在市场交易规则中约定考核机制,考核费用的收支管理可独立进行或与补偿费用一并进行。
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十七条,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已通过电能量市场机制完全实现系统调峰功能的,可以设置与现货市场并行的调峰辅助服务品种。
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十五条,承诺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并网主体,在实际运行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有效电力辅助服务的,具体考核依照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或市场交易规则执行。已通过市场机制完全实现的,可约定在实施细则中再次考核。
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电网运行需求和特性,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确定各类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偿类型并制定具体细则。
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十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电力辅助服务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规定进行选取和调用。
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第五条,二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常规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新能源和储能等并网主体通过快速频率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
根据《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471 号)第(十一)条“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电网企业用于负荷管理系统平台及装置的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纳入电网企业经营成本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