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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电力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促进清洁能源消纳,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可中断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提供的服务。
根据《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 号)第十一条,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优先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
根据《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 号)第十条,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拉闸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第四条,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贯彻效益优先、绿色低碳的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第三条,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用户自备电厂应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可将自备电厂的电力向厂区外供电。自发自用有余的电量可与供电企业签订电量购销合同。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的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五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五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