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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浙江农商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管理岗位设置及职数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农商银办[2022]168号),对()客户及时通知业务部门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
《关于修订印发浙江农商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管理岗位设置及职数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农商银办[2022]168号),( )负责对反洗钱工作平台自动产生的可疑交易预警案例,通过分析甄别,对拟排除或拟上报的可疑案例,填写案例处理意见后进行排除或上报。
《关于修订印发浙江农商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管理岗位设置及职数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农商银办[2022]168号),行社反洗钱作业()负责作业中心的制度建设、劳动组合管理、作业流程管理、人员素质提升、检查监督、配合调查检查、考核等工作,可以兼任审批岗。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金融机构确定的风险评级不得少于( )。从有利于运用评级结果配置反洗钱资源角度考虑,金融机构可设置较多的风险评级等次,以增强反洗钱资源配置的灵活性。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对于其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与本金融机构经营所在地相距很远的客户,金融机构( )其风险评级。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又可能直接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金融机构可重点结合( ),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对于上游犯罪状况,金融机构可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下列不属于重点关注的国家或地区的是( )。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金融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 )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令〔2021〕第3号),为了解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场评估,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 )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审计报告应当向( )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