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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工作业题库1403
1,403
判断题

32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刑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只要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好的,我们一起来分析这道判断题。 题目说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有人犯了《刑法》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只要他们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答案是B(错误)。** 为什么呢?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1. **法律原则**: - 《刑法》对于安全生产犯罪有明确的规定,这类犯罪行为本身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 即使事后积极补救,也不能改变违法行为已经发生的事实。 2. **从轻处罚的条件**: - 法律确实会考虑一些从轻处罚的情节,但这些情节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是说“只要做了某些事”就一定会从轻处罚。 - 比如,《刑法》中提到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况通常包括自首、立功等情形,而不仅仅是参与抢救或赔偿损失。 3. **生动的例子**: - 假设某工厂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导致多人受伤。工厂负责人虽然事后积极参与抢救并赔偿损失,但这不能改变他之前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 就像一个人开车闯红灯撞了人,即使他下车积极救助伤者,也不能改变他闯红灯的事实。他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尽管积极补救是值得肯定的行为,但它并不能直接成为从轻处罚的充分条件。因此,答案是B(错误)。

相关知识点:

事故后补救,不全从轻处

低压电工作业题库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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