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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鲁担惠农贷-强村贷”时,要积极引导合作社购买农业保险,有条件的县(县、市、区)可将保险受益人设置为省农担公司。
根据“鲁担惠农贷-强村贷”金融服务方案(2023年版)规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及其注册的其他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因独立经营,同时在农商银行存在经营贷款的,要确保与“强村贷”无交叉关联关系,严禁“个贷企用”。
“鲁担惠农贷-强村贷”中粮食种植类项目,由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
根据“鲁担惠农贷-强村贷”金融服务方案(2023年版)规定,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准入条件为所在村党支部上年度星级评定“三星级”及以上,党支部书记上年度考评称职及以上;
根据《“粮食规模种植贷”业务实施管理办法(2023年版)》规定,省农担公司各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合作社取得保单后向省农担公司做备案,放款后90天内收集完毕,作为保后管理资料留存,系统完善后,上传省农担公司系统。
根据《“粮食规模种植贷”业务实施管理办法(2023年版)》规定,合作社在鲁担智慧服务平台的开立的分簿账户作为粮食销售款的唯一回款账户,收到粮食销售商支付的款项由合作社支配,优先偿还贷款,也可用于分红和经营再投入,实现资金闭环运作。
根据《“粮食规模种植贷”业务实施管理办法(2023年版)》规定,对自身经营的合作社,可仅由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
根据《“粮食规模种植贷”业务实施管理办法(2023年版)》规定,单户贷款额度=流转土地亩数×亩均授信标准-存量同类经营性贷款-对外担保贷款余额的1/2。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 )。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应遵守( )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