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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班组工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个施工项目现场会有若干个平行关系的承包商在同时作业,也存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并存施工现场的局面,按照法律规定,这些企业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规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作业人员本人支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只需要进行岗前教育,不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可上岗作业。”
新修订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基础上,细化、补充了缩短事故报告时限。明确情况紧急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