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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警务辅助人员辅警考试
760
单选题

张某、刘某(17周岁)在酒吧饮酒,喝醉后向老板钱某赊账,钱某不同意,双方发生口角,张某、刘某一起殴打钱某。该酒吧服务员郭某见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收集了相关证据,但以下选项不得作为本案证据的是( )。

A
酒吧服务员郭某的证言
B
学校出具的刘某品行鉴定意见
C
张某的陈述与申辩
D
专门机关出具的钱某伤情鉴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选项A:酒吧服务员郭某的证言,这是目击证人的证言,是案件发生时的直接证据,对于还原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作为证据。

选项B:学校出具的刘某品行鉴定意见,这并非案件发生时的直接证据,而是对刘某个人品行的评价,这种品行鉴定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联,不能作为证据。

选项C:张某的陈述与申辩,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陈述,是案件处理中重要的证据之一,可以用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为证据。

选项D:专门机关出具的钱某伤情鉴定,这是对受害人伤情的专业鉴定,是确定伤害程度和案件性质的关键证据,可以作为证据。

所以,答案是B,因为品行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无关,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证据。其他选项都是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
信阳市警务辅助人员辅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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