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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2〕1017号),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 )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2〕1017号),凡纳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接受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8号),专家抽取由系统随机完成,所需专业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5倍。对特殊项目或技术复杂的项目,省综合专家库中的专家难以满足使用人抽取条件时,需从其他省级及以上综合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调解决。( )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8号),专家发现自己与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
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号),在我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企业继续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号),凡发生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住建部门官网通报事故情况。通报中要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在事故所在地社区市范围内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月。( )
依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招标人在处理异议过程中,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
依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于招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
依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
依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为保证投标人具备相应履约能力,可以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