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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计算在内。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中可以不用填写投诉人的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在内部公布。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