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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行政监督部门也应予以受理。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计算在内。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中可以不用填写投诉人的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在内部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