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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时,只能发布公告,不得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和最低投标限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可以与投标有效期不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不需要载明投标有效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