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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能再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可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时,只能发布公告,不得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和最低投标限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可以与投标有效期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