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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合同备案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应以电联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能再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可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