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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标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可以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合同备案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