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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全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标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可以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