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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行政机关应对多付部分予以没收。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为应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定价目录,并上报上级政府审定公布。
辽宁省信用修复全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实行网上申请办理。
作出决定或者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信用修复申请推送给列严决定机关受理。受理后转业务办理机构审核,由业务办理机构查询并判断该当事人列严后是否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是否有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