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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阻挡或分隔交通流、标明车辆绕行路线、保护作业现场设施和人员。根据需要设置于作业区的 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的靠近交通流一侧,或对向行驶的交通流之间。
城市道路作业区布置要求长期作业区宜采用围挡将工作区与交通流分隔,围挡的高度不小于 () m,距离交叉 口 () m 范 围内、距离地面 () m 以上的部分应采用网状或者镂空等通透式围挡。
高速公路、一 级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一般规定7根据需要在警告区起点上游可增设 一 块作业区距离标志,其与警告区起点 距 离 不 宜 超 过 () m。
作业区夜间宜设置照明或主动发光标志,除移动作业区外,同时应设置施工警告灯。施工警告灯应设置在路栏顶部,同时宜设置在渠化设施的顶部,也可同时设置在围绕工作区的其他设施上。设置间 距不宜大于 ()m,高度宜为 () m 且不应低于 () m。
6.5 渠化设施的设置范围包括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过渡区
公路上与作业区相邻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 m,城市道路上不应小于 ()( m,否则应封闭 该车道。
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照明条件不好、能见度差的作业区,临时警告和指路标志底色宜采用( )。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前,应进行()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应以( )m路段长度为基本评定单元。在路面类型、交通量、路面宽度和养管单位等变化处,评定单元的长度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路面技术状况人工调查中路面结构强度人工调查检测指标应为路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