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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一项目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达到40分或在所属项目的平均记分值达到30分以上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
413、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一项目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50分的或在所属项目的平均记分值达到40分以上的,列为().
41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记分记录分值()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严格监管。
411、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其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的,对()违规记分。
410、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
409、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外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50分的,列为().
408、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对违规的()按每箱次计记1分,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407、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80分或该单位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达到50分以上的,列为()。
406、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施工企业未有效落实本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违规记分。
405、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总分值分别为()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