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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1138、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对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1137、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均是违法行为!()
1136、《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采取相应的如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限制招投标等行政管理措施。()
1135、在每次检查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1134、实施记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质量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
113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记分应当由3名以上(含本数)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质量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执行。()
1132、《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记分单位名称、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记分人签收。()
1131、质安监机构在实施量化记分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即时取证,并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130、实施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量化记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