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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依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依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但与《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冲突的,本《基准》中一并列出,但在自由裁量时,执行《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
依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依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
依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关于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未按规定组织开工“第一课”活动的企业责令整改,对未开展活动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关于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督导检查和监管执法重要内容,全力抓好工作落实。
《关于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开工“第一课“要严格落实覆盖全员要求,对因值班值守、休假出差等未参加人员,要及时组织补课,因工作需要,可以先上岗再补课学习。
《关于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其他节假日或各种情况停产停工的,要根据人员思想状况、设备设施状态等情况,在复工复产前有针对性组织开工“第一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