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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单选题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单选题
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单选题
餐饮服务提供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单选题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
单选题
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属于许可事项。
单选题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单选题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单选题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单选题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