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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152、项目法人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的费用时,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151、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150、事故发生后,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149、事故发生后,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理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4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47、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4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不用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4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4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