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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层级考试
499
单选题

138.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 )。

A
 必须受理
B
 可以拒绝受理
C
 可以受理
D
 视情况而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这道题考察的是关于变更子女姓名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在此过程中的角色。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 **A. 必须受理**:这个选项是不正确的。因为如果离婚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单方面要求更改孩子姓名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并没有义务必须接受这样的申请。 - **B. 可以拒绝受理**:这是正确答案。当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试图更改孩子的名字时,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处理此类请求。这是因为任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重大决定(如姓名变更)都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作出决定,除非有法院判决或其他合法依据表明可以单方面进行。 - **C. 可以受理**:虽然从字面上看似乎给了公安机关一定的灵活性,但实际上,在缺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接受改名申请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这不是最佳选择。 - **D. 视情况而定**:尽管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能会存在例外(比如对方失踪、丧失监护权等),但一般而言,没有双方同意就不应该轻易改变孩子的姓名。所以“视情况而定”这种表述过于模糊,并不是最准确的答案。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B——“可以拒绝受理”。这意味着在没有得到另一方明确同意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有权不接受单方面提出的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申请。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确保所有重要决策都是基于父母双方共同意愿的基础上做出的。

相关知识点:

一方擅自改娃名公安拒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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