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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通用>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可。( )
318.<通用>在违法调查过程中,海事机构询问当事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询问笔录无效。( )
317.<通用>《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 )
316.<通用>执法部门可以将《违法行为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
315.<通用>执法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
314.<通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
313.<通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
312.<通用>实施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 )
311.<通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并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
310.<通用>实施勘验,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如当事人不在场且没有第三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勘验可不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和场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