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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规定,煤矿矿长每季度组织对灾害治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治理效果进行检查分析,动态补充完善治理措施。( )总工程师
17、《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规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上级公司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按要求报告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单位)。( )
16、《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规定,煤矿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负责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验收责任单位(部门)或人员
15、《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规定,风险辨识评估范围应覆盖煤矿井(坑)下所有系统、场所、区域及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抽采泵房等地面场所。( )
1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作出符合体系要求的承诺,且3年期限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情况,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冲击地压事故”,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 )。
1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较大事故后分别降为二级、三级。( )较大改成一般
1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在有效期内享受,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煤矿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激励政策。( )
1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矿长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副总工程师、科室、区(队)、班组、岗位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规定并落实事故隐患分级标准,以及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验收、销号、分析总结等工作要求。( )
10、《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规定,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由矿长组织有关科室、区(队)开展1次专项辨识评估;( )
9、《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规定,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所在省份、隶属集团煤矿发生较大事故,全国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科室开展1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评估。重点识别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形成专项辨识评估纪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