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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建立( ),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
51、《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要求,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必须进行( )改造。
50、《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要求,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 )责任。
49、《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 )万吨/年,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48、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 )
47、《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要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 )部门严肃处理,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46、《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 煤矿企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
45、《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 )的罚款。
4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 )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4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