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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信访人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
63.为方便解决问题,可以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
62.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
61. 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不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
60.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
59.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
58.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
57.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
56.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55.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不用作出解释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