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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使用安全带时,不准将安全绳打结使用,应()并把安全带挂在牢靠处。
144.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有期徒刑。B.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143.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灄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的处罚。
142.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 )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41.攀登作业中,梯面上作业和上下时的总重量以( )计算。
140.中毒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139.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8.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
137.( )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36.施工单位的( )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