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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对于通用航空的飞行计划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不迟于飞行前()前批复.并通知申请人。
1186.通用航空的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提出。
1185.对于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使用临时航线转场飞行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按照规定通报有关单位。
1184.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使用临时航线转场飞行的,其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
1183.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可以在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时一并提出()以内的短期飞行计划申请,不再逐日申请;但是每日飞行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飞行管制部门。
118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①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②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窄摄影活动的;③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④医疗抢险活动的
1181.实施通用航空的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飞行单位、飞行任务性质;②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航空器型别和架数、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③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④飞行气象条件,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1180.对于通用航空申请的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个月
1179.从事通用航空的单位及个人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考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178.从事通用航空的单位及个人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