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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 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 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18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 逃匿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18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 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可以自做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18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8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 )
18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 理。( )
18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 事故的,除应当查明事故单位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 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 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18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 一切便利条件。( )
179.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 环境造成的危害。( )
178.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