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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条 设备状态量是直接或间接表征设备状态的各类信息,如数据、声音、图像、现象等。表征设备状态量的数据分为初值、注意值和警示值。
第95条 设备状态信息应包括设备服役年限内表征设备健康 状况的资料、数据、记录等内容,按照生产过程可分为初始信息(投运前信息)、运维信息和修试信息。
第94条 状态信息管理是设备状态评价工作的基础,包括设 备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等全过程。供电段应健全设备状态信息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
第70条 当地巡视检查应按巡视线路图开展;远程巡视应设 定视频巡检路线图, 并按线路开展。
第67条 巡视检查是对牵引变电所设备外观、电气性能、运 行方式、外部环境等运行状态进行监视测量的过程, 有当地巡视检查和远程巡视检查两种方式。
第24条 牵引变电所分为有人值守、无人值守两种运行管理模式。 但牵引变电所和开闭所(箱式除外) 设备、设施技术条件满足无人值守要求时,也不可实行无人值守;
第23条 采用七氟丙烷等自动灭火装置时,有人值守牵引变电所应将 自动灭火装置开关置于“电气手动位”,无人值守牵引变电所应将自动灭火装置开关置于“自动位”。
第20条 运行中交直流系统低压开关分、合闸须经供电调度同意之后 方可操作(照明、加热等馈电回路除外);在运维和修试过程中,由值守人员同意后方可操作。
第18条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屏柜上进行作业时, 应将有作 业的设备与运行设备以明显的标志隔开,无法隔开时应设置专人监护。
第15条 在牵引变电所内搬动梯子、长大工具、材料、部件 时,要由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进行监护, 并时刻注意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