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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条 家族性缺陷是指由设计、材质、制造工艺等共性因 素导致的设备缺陷。如确认为家族性缺陷,不论设备当前是否检定出同类缺陷,在缺陷消除之前,都视为有家族性缺陷设备。
第103条 (一)一般缺陷是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偏离运行标准的误差,尚未超过允许范围,在一定期限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一般缺陷可在巡检时处理,或纳入一级修、二级修。
第103条 设备缺陷按其严重程度从轻到重分为一般缺陷、严 重缺陷和危急缺陷。
第102条 设备缺陷是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偏离、超过运行标 准的误差, 影响安全、经济和优质运行的情况。供电段应及时分析诊断设备状态量变化情况,判定缺陷等级, 按规定处置并做好设备缺陷记录。
第100条 设备状态评价分为首次评价、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
第99条 设备状态评价是通过收集和分析设备状态信息,确 定设备状态等级,评估设备状态变化趋势,为设备检修提供支撑。
第98条 设备状态分为正常状态、注意状态、异常状态和严 重状态。
第97条 设备状态量是直接或间接表征设备状态的各类信息,如数据、声音、图像、现象等。表征设备状态量的数据分为初值、注意值和警示值。
第95条 设备状态信息应包括设备服役年限内表征设备健康 状况的资料、数据、记录等内容,按照生产过程可分为初始信息(投运前信息)、运维信息和修试信息。
第94条 状态信息管理是设备状态评价工作的基础,包括设 备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等全过程。供电段应健全设备状态信息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