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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遇工务、电务、车站对既有道岔及股道编号不一致时,集中联锁的道岔及股道编号以电务技术资料为准;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及股道编号以()技术资料为准。(《行规》第25条)
22. 机务、工务、供电、车务、客车车辆段等单位须配备符合电阻小于()标准的短路铜线,设有电阻检测设备的单位每年检测一次,未设的单位与电务段签订协议,每年检测一次并由检测单位粘贴检测合格证。(《行规》第18条)
21. 使用响墩时,应将扣环伸开扣在钢轨顶面或利用响墩底部磁铁吸附于钢轨顶面。遇到在钢轨接头、道岔、道口、无砟桥或隧道内时,应将响墩()。(《行规》第18条)
20. 响墩、火炬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对到期的响墩、火炬,经外观检查、抽样试验良好,注明试验年、月、日后,可延期使用,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行规》第18条)
19. 道岔铺设后,在未正式启用前,道岔的看管由()负责。(《行规》第11条)
18.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须经()批准并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管理。(《行规》第11条)
17. 道口栏杆(门)原则上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以关闭为定位时必须由()批准。(《行规》第10条)
16. 道岔紧固由( )人员负责。(《行规》第9条)
15. 工务人员紧固道岔时,尖轨长度7.7m以上的12号道岔及18号道岔,应在( )各设置1个紧固器。可动心轨道岔还应在可动心辙叉第一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设置1各紧固器。(《行规》第9条)
14. 工务人员紧固道岔时,尖轨长度7.7m的12号道岔(即普通型道岔)及12号以下道岔,应在( )设置1个紧固器。(《行规》第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