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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设备管理单位人员发现影响行车的水害、异物侵限等险情危及行车安全情况时,应果断( ),同步设置防护,并立即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报告险情,并积极组织应急抢险。(《行规》第101条)
28. 限速地段列车运行中晃车处置:工务部门检查设备后,根据(),确定行车限制条件。需临时要点整修时,由工务部门或施工主体单位在车站登记要点,按规定组织整修。(《行规》第98条)
27. 发生晃车或严重晃车时,调度所需通知工务部调度,工务部应设置晃车登记台账。工务部门对晃车处所实行()。(《行规》第98条)
26. 工务部门接到发生晃车或严重晃车通知后,及时安排驻站联络员到车站办理相关手续,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及时销记,销记时需注明()。(《行规》第98条)
25. 道岔转辙机拆除或扳动装置失效时,由( )部门使用道岔紧固装置对道岔紧固。加锁、紧固必须保证道岔尖轨、心轨与基本轨密贴并检查确认。(《行规》第87条)
24. 线路有效长以()提供的技术资料为基准,具体起止点由车务、工务、电务根据设备具体情况共同确认。(《行规》第25条)
23. 遇工务、电务、车站对既有道岔及股道编号不一致时,集中联锁的道岔及股道编号以电务技术资料为准;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及股道编号以()技术资料为准。(《行规》第25条)
22. 机务、工务、供电、车务、客车车辆段等单位须配备符合电阻小于()标准的短路铜线,设有电阻检测设备的单位每年检测一次,未设的单位与电务段签订协议,每年检测一次并由检测单位粘贴检测合格证。(《行规》第18条)
21. 使用响墩时,应将扣环伸开扣在钢轨顶面或利用响墩底部磁铁吸附于钢轨顶面。遇到在钢轨接头、道岔、道口、无砟桥或隧道内时,应将响墩()。(《行规》第18条)
20. 响墩、火炬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对到期的响墩、火炬,经外观检查、抽样试验良好,注明试验年、月、日后,可延期使用,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行规》第18条)
